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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章 剑拔弩张(3 / 4)

“见教不敢当。本抚正是为此而来!金宪可知,尔等所拿之人,乃是陛下钦派清田监理使陈公公摩下办事之人?即便真有罪责,也当由有司逐级审理,直至由本抚这个河南巡抚过问!此乃《大明律》明文规定!金宪虽持王命,总督赈灾,然司法刑名,自有层级法度!岂容越俎代庖,擅自锁拿拷问?此乃越权!视我河南巡抚衙门、按察使司为何物?!”

张珩这番话,冠冕堂皇。

虽说御史权限很大,地方上很多事务都能插上一脚,但此案未经地方衙门审理,就被杜延霖审了,确实程序上有问题。

《大明律·刑律·诉讼》就有规定: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经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

说的就是百姓如果上诉,都必须从下级向上级陈述报告。

如果越级上诉,主官有权先打五十大板。

如果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经历有诉讼案件的,须发回地方审理,由当地官府追问结案。

所以杜延霖接到这类诉状,应发回地方,由地方官府先审理查实。

张珩正是抓住此条,指责杜延霖审案于法不合。

杜延霖端坐公案之后,面对张珩咄咄逼人的质问,只以指节在紫檀案面上轻轻一叩,发出“笃”的一声清响。

“张抚台,”杜延霖缓缓道:

“《大明律》确有此条,本宪岂能不知?然律法亦云:“若告谋反、逆、叛,及官司不公,受理冤枉,并听直赴上司陈告’,不在越诉之限。今陈据麾下爪牙,假清田之名,行盘剥之实,强索“捐输’,逼死人命,掠人妻女,致民怨沸腾,几近激变!此等行径,与谋叛害民何异?”

“百姓冤深似海,地方有司或受掣肘,或畏其权势,未能及时公正处置。本宪身为风宪官,奉王命,总督赈灾,安抚地方乃分内之责,遇此情状,岂能拘泥常例,坐视民瘘而罔闻?接状审理,正是为防微杜渐,免生更大祸乱!抚台口口声声法度层级,却对治下如此骇人听闻之恶行视若无睹,反而急于问责本宪审理程序?岂非本末倒置!”

张珩冷哼一声,道:

“杜金宪好一张利口!纵有其事,亦应交由本抚及按察司审理!本抚与臬司衙门自会秉公而断!若人人不遵律法,朝廷法度尊严何存?这些人犯,本抚必须带走,发回按察司重审!”

说着,竞不顾堂上情形,对身后抚标营亲兵一挥手:“将一干人犯带走!”

“放肆!”按院差役见状,立刻持棍上前,挡住抚标亲兵去路。

双方剑拔弩张,气氛瞬间紧张到了极点。

“先生!”沈鲤在一旁早已怒不可遏,按捺不住,疾步上前,对杜延霖低声道:

“张珩分明是要包庇阉党,毁灭罪证!其心可诛!彼既不顾体面,悍然闯衙抢人,我等何不请出王命旗牌,看他还能如何嚣张!”

堂上众书吏、差役目光也齐齐望向杜延霖,只待他一声令下。

杜延霖却微微摇头。

河南不设总督,张珩作为河南巡抚,兼提督军务,其官职全称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河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河道粮饷”。

而兼提督军务的巡抚,同样握有王命旗牌。

所以他杜延霖有王命旗牌,人张珩也有。

你请王命旗牌,人家也能请。

若真请出王命对峙,那场面……实在是不知道该如何收场。

更何况,若严格依《大明律》理论,杜延霖在程序上还理亏呢。

而且此时为几个泼皮无赖大动干戈,绝非明智之举。

于是杜延霖抬手,轻轻制止了躁动的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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