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对他进行搜身时从他身上一搜出那块女式手表来,胡艳兵就暗道大事不好。
这块手表是赃物,现在从他身上搜出来,就是证明他与这起抢劫、QJ案有关系的最直接证据,这回自己这条小命怕是要玩儿完了。
但是胡艳兵可不想束手就范老老实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他心存侥幸,想要抵赖蒙混过警察对自己的审查。
胡艳兵之所以做出这种选择,也是经过一番考虑之后才决定这么干的。
他坐过监狱,犯人在服刑期间,监狱的管理人员要组织在押犯进行法律常识的学习,所以胡艳兵对于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是有一定了解的。
监狱管理人员组织在押犯学习法律知识,出发点是通过学习使服刑人员改造思想观念,在脑海里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法规产生敬畏之心,从而在出狱之后能够洗心革面遵纪守法,重新做个守法公民。
然而有相当一部分服刑人员却不是这么想的,他们学的是很认真,但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琢磨着这次出去之后,必须的规避开犯罪成本高、获取利益少的老一套作案手段,采用新的犯罪方式,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比如说某个犯人第一次坐监狱是因为持刀抢劫了一百块钱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七年进去的,在服刑期间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老犯人的“言传身教”,这个犯人弄明白了,持刀抢劫属于从重从严审判的严重暴力犯罪,被抓住就要重判。
而另外有个犯人是因为偷了价值八百元的财物进来的,才被判了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两相比较起来这个犯人想通了一件事,人家搞了八百块钱才判了三年多,自己只抢了一百块钱就被判了七年,这个犯罪成本太高了。
以后不能抢了,出去之后改为偷才划算,就是再被抓了,判刑也不重。
于是乎这名犯人刑满释放之后,社会上少了一名抢劫犯,却多了敬岗爱业的盗窃犯。
过了几年这名罪犯因盗窃七仟元公私财物又被判了五年送进监狱服刑,结果他发现跟自己关在一个号子里面的人里有个诈骗了四万八千元的诈骗犯,而这个诈骗犯才被判了两年,再有三两个月就刑满释放了。
他跟这个诈骗犯一聊,人家让他好好看看监狱给每个犯人发的法律方面的学习书籍,他翻开书仔细一查恍然大悟,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是一千六百元,超过五千元就是罪行较为严重,可判处三到五年有期徒刑。
可是诈骗罪的量刑起点是五千元,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属于罪行较为严重,可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诈骗犯的涉案金额不足五万元,因此被判了两年。
于是又过了五年之后,社会上少了一名盗窃犯,多出来一名诈骗犯。
举这个例子不是说监狱改造不好一名罪犯,而是为了让大家知道,是非善恶往往都在一念之间。
一个人如果自己在主观意识上就没有打算做个好人,即便是客观方面的条件环境再好,那他注定也是个坏人,这就是人们所指的谁谁谁是天生的罪犯讨吃货,这样的人在现在当中是存在的,胡艳兵、贾老虎之流就是这类人。
就像这会儿胡艳兵,手铐加身他依旧不思悔改,还在以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对抗公安人员的审问,妄图逃避法律对他的惩处。
胡艳兵是咱们考虑的,首先在实施抢劫、QJ作案时,全程他和贾老虎都是用丝袜蒙面,受害人对他和贾老虎没有辨认能力,无法对他俩进行指认。
其次是贾老虎对受害人实施的性侵,现场遗留的生物检材也只有贾老虎的。
此外在作案时自己戴着手套,在现场也不会留下痕迹物证,警察缺乏直接证明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有力证据。
再者警察应该还没有抓住贾老虎,只要自己不说出贾老虎的去向,贾老虎知道自己被警察抓了一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