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干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疏]“《象》曰”至“贞厉无咎”。
○正义曰:“噬乾肉”者,乾肉,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此治罪于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黄金”者,黄,中也。金,刚也。以居于中是黄也,“以柔乘刚”是金也。既中而行刚,“能行其戮,刚胜者”也。故曰“得黄金”也。“贞厉无咎”者,巳虽不正,刑戮得当,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位虽不当,而用刑得当,故《象》云“得当”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疏]“《象》曰”至“灭耳凶”。正义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檐何,处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灭没于耳,以至诰没。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
○注“处罚之极”至“凶莫甚焉”。
○正义曰:“罪非所惩”者,言其恶积既深,寻常刑罪,非能惩诫,故云“罪非所惩”也。“及首非诫,灭耳非惩”者,若罪未及首,犹可诫惧归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将尽,非复可诫,故云“及首非诫”也。校既“灭耳”,将欲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附今本《周易·噬嗑》
“()噬嗑:亨。利用狱。
初九:屡校灭趾,无咎。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上九:何校灭耳,凶。???”
以上对今本《周易·噬嗑》卦的注疏,本来很简单的几十个字内容的《噬嗑》文,孔颖达编篡进《彖》、《象》解释,王弼的注解,在此基础上孔颖达又对《周易》经文和《易传》经文(《彖》与《象》)及王弼的注解再进行疏解。
《周易正义》是唐朝官方奉旨编纂《五经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孔颖达以三国时魏国的王弼注《周易》,及王弼注《彖传》、《象传》、《文言》和晋代韩康伯所注《系辞》、《说卦》、《序卦》、《杂卦》为蓝本。孔颖达等人将王韩注合并,然后对《易经》(《周易》和《易传》)以及王韩所注进行疏解,形成了一部庞大的注疏文本来,以此成为唐代科举取士的标准教课书。
是否通过对几十字的《周易》”经文”所进行三千多字的注疏,而看懂了《噬嗑》文辞说的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