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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哲学》(二十一)(2 / 4)

造成危害。

“何校灭耳,凶。”

这是针对开头“屦校灭趾无咎”对比说明事情出现了严重性。此句意思是“待刑具戴到肩上遮住了耳朵,就凶险了。”《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这“小象文”解释是“聪不明也”,这是耳朵被遮住了,就不能明辨是非了。现在不是有成语“耳聪目明”么?这是指听得清楚,看得分明,形容头脑清楚,眼光敏锐。这“小象文”说的应是正确,在断狱上不可“聪不明也”,应是耳聪目明,才能明断是非。这是比喻,用戴住刑具遮住耳朵来比喻不能明辨是非,就走向危险,就会妄断狱讼,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另一层意思是,不能明断狱讼,就是妄断狱讼,同样会导致凶险引身,即妄断狱讼是要触犯刑律的,这里是双重的警示。故本篇是讲述刑狱上要明察秋毫,不可妄断刑狱的道理。

我们看看唐朝孔颖达奉旨编篡的《周易正义》(又称《周易注疏》)一书里对今本《周易·噬嗑》卦的注与疏。

“震下离上。噬嗑:亨。利用狱。

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疏]正义曰:“噬嗑亨”者,噬,啮也;嗑,合也。物在于口,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间,有物间隔,当须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狱”者,以刑除间隔之物,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疏]正义曰:此释“噬嗑”名也。

案: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复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类是也。此发首不叠卦名者,若义幽隐者,先出卦名,后更以卦名结之,若具义显露,则不先出卦名,则此“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随义而发,不为例也。

噬嗑而亨。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疏]正义曰:释“亨”义,由“噬嗑”而得“亨”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疏]“刚柔分动”至“合而章”。正义曰:释“利用狱”之义。刚柔既分,不相溷杂,故动而显明也。雷电既合,而不错乱,故事得彰着,明而且着,可以断狱。刚柔分谓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刚柔”云“分”,“雷电”云“合”者,欲见“明”之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动虽各一事,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但易之为体,取象既多。若取分义,则云“震下离上”。若取合义,则云离、震合体,共成一卦也。此释二象“利用狱”之义也。

○注“刚柔分动”至“用狱之义”。

○正义曰:“雷电并合,不乱乃章”者,《彖》文唯云“雷电合”,注云“不乱乃章”者,不乱之文,以其上云“刚柔分”。“刚柔分”则是不乱,故云“雷电并合,不乱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谓五也。能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疏]“柔得中”至“用狱也”。○正义曰:此释爻有“利用狱”之义。阴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进,故云“上行”。其德如此,虽不当位者,所居阴位,犹“利用狱”也。

○注“谓五也”至“不害用狱也”。正义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者,辅嗣此注,恐畏之适五位则是上行,故于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进,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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