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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学评论》(五十)(2 / 6)

自然如此,不知其所以然。云“则其一不用”者,《经》既云“五十”,又云“其用四十九”也。既称其“用”,明知五十之内,其一是不用者也。言不用而用以之通者,若全不用,理应不赖。此既当论用,所以并言不用为用。五十者,虽是不用,其有用从不用而来,以不用而得用也。故云“不用而用以之通”。所用者则四十九蓍也。蓍所以堪用者,从造化虚无而生也。若无造化之生,此蓍何由得用也?言“非数而数以之成”者,太一虚无,无形无数,是非可数也。然有形之数,由非数而得成也。即四十九是有形之数,原从非数而来,故将非数之一,总为五十。故云“非数而数以之成也”。言“斯易之太极”者,斯,此也。言此其一不用者,是易之太极之虚无也。无形,即无数也。凡有皆从无而来,故易从太一为始也。言“夫无不可以无明,必因于有”者,言虚无之体,处处皆虚,何可以无说之,明其虚无也。若欲明虚无之理,必因于有物之境,可以无本虚无。犹若春生秋杀之事,于虚无之时,不见生杀之象,是不可以无明也。就有境之中,见其生杀,却推于无,始知无中有生杀之理,是明无必因于有也。言“故常于有物之极,而必明其所由之宗”者,言欲明于无,常须因有物至极之处,而明其所由宗。若易由太,有由于无,变化由于神,皆是所由之宗也。言有且何因如此,皆由于虚无自然而来也。

(说明:这上面的”正义曰”是对”王弼曰”的那段话进行的解释。其解释内容一,说明是韩伯康注释《系辞》里这句话时是引他老师的说法。其二,由此处的说法“《经》既云”五十”,又云”其用四十九”也”。足以证明在帝制时期里不但《周易》是经,而且《易传》也是经。其三,王弼注释里是把“五十”与“四十九”用道家的哲学思想有与无说之。而孔颖达则是即筮即理的疏之,既没有完全顺王弼的说法,而是回归到筮术上的说法,因这本就是经书(《系辞》)里对八卦卜筮上的用法,只是《系辞》作者按错了位,把这巫术卜筮的屎盆子扣到《周易》头上,即说成是《周易》上的东西。当然孔颖达又从”理”上进行一番疏之。就是那段解释里中后那一大段话,即从太极、有无、生杀、变化等”疏”法。)

(说明自下只对孔颖达对《易传·系辞》经文解释的评说,不对韩伯康的解释,及孔颖达对韩伯康的解释再作解释上的评说。)

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

(说明:上段是《系辞》内容,即接”大衍五十”里的内容。)

奇,况四揲之馀,不足复揲者也。分而为二,既揲之馀,合挂于一,故曰“再扐而后挂”。凡闰,十九年七闰为一章,五岁再闰者二,故略举其凡也。

(说明:上段话是韩伯康注释《系辞》里的那段话。)

[疏]正义曰:“分而为二以象两”者,五十之内,去其一,馀有四十九,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今以四十九分而为二,以象两仪也。“挂一以象三”者,就两仪之间,于天数之中,分挂其一,而配两仪,以象三才也。“揲之以四,以象四时”者,分揲其蓍,皆以四四为数,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者,奇谓四揲之馀,归此残奇于所扐之策而成数,以法象天道。归残聚馀,分而成闰也。“五岁再闰”者,凡前闰后闰,相去大略三十二月,在五岁之中,故五岁再闰。“再扐而后挂”者,既分天地,天于左手,地于右手,乃四四揲天之数,最末之馀,归之合于扐挂之一处,是一揲也。又以四四揲地之数,最末之馀,又合于前所归之扐而裛挂之,是再扐而后挂也。

(说明:上段内容是孔颖达对《系辞》那段话的解释,即解释筮法上的内容,本不是个道理而说成个道理之说。)

……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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