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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兰芳条约(下)(1 / 6)

1881年十月十五日。

新加坡,总督府海峡厅。

窗外的风似乎终于要把屋子里最后一丝湿热耗尽,总督府临时布置的巨大的会议桌上,此刻正摆放着足以决定南洋未来三十年命运的筹码。

长桌的上首,坐着东道主、海峡殖民地总督弗雷德里克·韦尔德爵士,左右两侧是对华事务司司长,海峡殖民地总检察长,皇家海军中国舰队司令,洋行代表以及大东电报局的商务代表出席。

左侧,是来自海牙的特使、荷兰王国前外交大臣范·戈尔施泰因男爵。这位年近六旬的老贵族此刻脸色灰败,更显苍老。

他的身边坐着狼狈不堪的巴达维亚总督斯雅各布,还有海牙临时派驻接替的海军上校,以及荷兰东印度公司法律顾问拉维诺。

右侧,是美国特使、陆军准将谢尔曼,海军准将舒费尔特,接替已故领事工作的副领事哈里森,亚洲分舰队“里士满”号舰长。

以及商务顾问,代表标准石油及温彻斯特等公司的联合代理人。

兰芳一边只来了一个白发苍苍的大唐总长,刘阿生,身后站了几个客家新军的头目。

而陈九,作为海峡殖民地华人事务特别顾问及兰芳方面的商务代表,坐在长桌的末端。他穿着一身剪裁得体的黑色长衫,既不显眼,又无法被忽视。

经过最后的一轮秘密磋商,1881年《新加坡协定》(又称《兰芳条约》)正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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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帝国、美利坚合众国、尼德兰王国及兰芳垦殖公司关于解决婆罗洲西部事宜之

《新 加 坡 协 定》

(treaty of sgapore, 1881)

大英帝国女王陛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阁下、尼德兰王国国王陛下,鉴于近期婆罗洲西部及爪哇海域发生之不幸战事与外交冲突,为息止兵戈,保全商贾,维护远东海路之通畅,并确立兰芳地区之长久治安,特指派全权大臣会议于新加坡,议定条款如下:

大英帝国全权大臣: 海峡殖民地总督 韦尔德爵士;

美利坚合众国全权特使: 陆军准将 谢尔曼;

兰芳地区全权代表: 刘阿生。

各全权大臣互呈文书,查验全权代表文件,均属妥协,现议定条款列下:

第一款 【停战与撤军】

自本条约画押之日起,尼德兰王国军队与兰芳所属武装,立即停止一切水陆攻击。

尼德兰王国承认由于战事导致之实际控制线变更。荷兰皇家陆军及海军,须于三个月内,悉数撤出坤甸(pontianak)、东万律(andor)、马辰(banjaras)以北之争议区域。兰芳方面须即刻释放所获之荷军将官兵丁,交由大英帝国驻军看管并遣返。

第二款 【兰芳特许公司之设立】

兹废除“兰芳大总制”之旧号。原属兰芳管辖之土,及此次战事所涉之区,依法改组为“兰芳垦殖与矿业特许公司”。

该公司在法理上,仍尊尼德兰王国为宗主,每年纳贡银一万荷兰盾,以示藩属之意。

然该公司之内部行政、设官、刑名、征税、警备诸务,悉由公司董事局自主行之,荷兰官员概不得干预。该公司之地位与权益,受大英帝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共同外交监督与保护。

第三款 【门户开放与通商】

为以此战为鉴,杜绝垄断之弊,兹定坤甸、马辰两港为“永久自由港”。

凡英、美、荷及各缔约国之商船,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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