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生活所迫,会被送到戏班子,家长跟班主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具有卖身契的性质。
如民国初年谭富英入富连成科班时就有类似契约,规定学徒六年为一期,期间四方生理任凭师傅代行,所进钱银归师傅,不准回家等。
章丘的《周姑子戏》戏班中,童子学戏要‘三年学徒、一年谢师’,四年拿不到工钱。
班规规定,挨打、生病甚至死亡,班主概不负责,学员逃跑、失踪,家长要赔偿。
虽然自民国之后,一些思想开明的京剧演员与进步文人学者创立培养京剧演员的学社和戏曲学校,逐渐革除了这一旧的积弊,这种带有卖身契性质的合同现象有所减少,但却仍然还有存在。
尤其是像杜十娘这样已经成年了的戏子,在当时基本是板上钉钉的签了卖身契的。
虽然已经过了童子期,但想要自由的走出戏园子?
门儿都没有!
杜十娘的这个戏园子已经算是良心了,只要了五十块现大洋,要是碰到黑了心的,或者有巨大商业价值的,一百块现大洋都不一定愿意!
“不是,等等,三娘,你说的那个女子,是那个叫杜十娘的戏子?”
“瞧您这话说的,多爷,之前我跟曹儿说这事的时候,您可是在呢,怎么现在又明知故问了。”
“那能一样吗,此一时彼一时啊!”一听还真是那个戏子,多年立马就有些不乐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