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陶宇昂为华夏基金的在职经理,管理『华夏医疗价值混合基金A』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及时披露举牌信息。
2009年8月14日,陶宇昂管理的『华夏医疗价值混合基金A』持股海通食品比例首次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且在公告前继续交易。2,持续违规交易。
2009年8月14日当天,陶宇昂管理的『华夏医疗价值混合基金A』在持股比例超过5%且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继续买入海通食品公司股票,最终持股比例达到14.33%,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在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交易记录、持股比例计算表、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陶宇昂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我会决定:
1,罚款50万元。
2,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3,《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发出后的6个月内,不得继续买入海通食品股票,且限制表决权36个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处罚公告在互联网传播,瞬间就让股民炸开了锅。
[甲丁酒肆]:好家伙,公募机构一天增持14.33%?这是拼着违规也要抢筹啊!
[大侠霍元甲]:稳了,下周海通食品真的稳了,机构抢筹到这个份上第一次见,这个叫陶宇昂的基金经理是真的拼了。
[笑傲江湖]:海通食品真要V上去了,小作文被辟谣,富春路割肉,公募基金违规抢筹,这特么不会要成为年度妖股吧?
互联网舆论持续发酵,陶宇昂连带着海通食品、富春路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同为华夏基金的基金经理,齐振邦在看见公告那刻,顿时绷不住了,怒骂道:“操你妈的陶宇昂,原来是你这个逼!”
他没能忍住,直接掏出手机,打给了陶宇昂。
“嘟嘟嘟”
数下忙音过后,电话接通。
“陶经理有意思吗?”
面对齐振邦的质问,陶宇昂语气平淡道:“有意思。”
既然抢筹事情被曝光,他也不需要和对方客气。
同事关系是什么关系?
竞争。
竞争关系不需要刻意维护,因为随时会破裂。
“你妈…”
“嘴巴放干净点。”
齐振邦话还没说完,陶宇昂就提醒他道。
似乎陶宇昂这句话起到作用,齐振邦没有再带脏字,而是问道:“你是不是和富春路有勾结?”“你又是不是搞老鼠仓,和私募存在利益输送,坑基民的钱?”陶宇昂冷笑着反问。
双方剑拔弩张,仿佛下一秒就要互相问候彼此全家。
但齐振邦还是克制了下来,他强压怒火,放狠话道:“你厉害,我没有证据证明你和富春路有勾结,但你这次得罪的人,是包括我在内的八个,有希望转型私募的明星经理,等着挨收拾吧你。”“有你在我就放心了,其他七人什么货色也有底了,还有事没?没事挂了。”
陶宇昂半点不给面子。
既然撕破了脸,那就是没必要再维护关系。
“嘟嘟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