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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去的,总会有拿回来的时候(3 / 4)

“嗯?”

加贺昭三愣了一下,然后解释到,“本来这个游戏的故事背景跟火焰纹章就是同属一个世界观,所以相似也是必然的。

而且,这难道不是一件好事情吗?

如果我们可以借助火焰纹章的力量来推广泪之腕轮传说,并且将原来喜爱火纹的玩家们导入到新的泪之腕轮系列游戏当中,这不是更好吗?”

加贺昭三的想法其实挺简单也挺固执的——

作为火焰纹章的创造者,火纹就相当于他自己的孩子,虽然从s离开了,加贺昭三依然想要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并且将自己的孩子牢牢掌握在手中。

青智源很理解加贺昭三作为一个父亲的心情,换做是他的话,肯定也会希望新的游戏可以继承之前的火纹,将玩家们导入进来。

不过呢,这个风险太高了。

“不不,我觉得最好不要,相似性方面是有问题的,很容易被壬天堂和s抓住把柄,最终可能会被壬天堂告到法庭说我们侵权。”

青智源说。

这可是血和泪的教训啊。

前世的时候,加贺昭三也是做了同样的傻事。

本来还想着蹭一波火焰纹章的热度的。

毕竟加贺自己是原创者,火纹之父嘛,当然自以为拥有对作品的绝对主导权。

但是实际上版权是在公司的手里面,你这样利用火纹来对自己的新游戏做宣传差不多相当于将刀子递给别人。

如果说迪士尼是宇宙第一法务,那么壬天堂就拥有着霓虹第一法务的称呼。

最终的结果也很惨烈,壬天堂和s直接将加贺昭三的新公司告上了法庭,以侵害火焰纹章著作权为由,要求加贺创立的公司trnnog赔偿2.5亿日元的赔款,并且全面下架泪之腕轮。

好在加贺在制作泪之腕轮的时候多了一个心眼儿,将游戏当中的建模做得让玩家们一眼就能感受到这是火焰纹章系列游戏,可具体拿出来对比又会发现跟火纹系列有着差异。

于是在一审判决,加贺一方胜诉,驳回壬天堂方面的全部诉求。

二审判决中法院依然没有认可壬天堂对于加贺昭三及trnnog著作权侵害这一事实认定的诉求,但是在“不正当宣传”这点上支持壬天堂方面的部分诉求。

最终裁定《泪之腕轮传说》虽不构成著作权侵害,但是加贺昭三在游戏宣传方面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发商trnnog及发行商enterbrn需向壬天堂方面支付约7600万日元的赔偿金。

东京高等法院这一判决可以说是各打五十大板,壬天堂方面没能锤死《泪之腕轮传说》,等于被迫承认这款游戏在诉讼后可以继续不受影响地合法销售。

但对于trnnog这样的小公司来说,巨额赔偿金就算可以靠发行商兜底。

但整个诉讼期间《泪之腕轮传说》的销售和宣传都受到了很大限制,而且诉讼本身对加贺昭三本人的声誉也有不小的影响,用“两败俱伤”来形容判决结果更为合适。

前前后后打了4年的官司,加贺昭三也是身心俱疲,最后半隐退不再开发后续的游戏,一直到快70岁的时候才有了新作品《维斯塔利亚传说》

所以固然蹭火纹的热度,想要将火纹的玩家们延续到泪之腕轮传说当中,青智源很理解这个心情。

却完完全全得不偿失。

不如一开始就规避掉。

……

经过青智源的一番耐心的解释,面前这个头发花白的中年男人最终才不得不接受了一个残酷的事实——

当你离开了原来的游戏制作公司之后,哪怕你曾经的游戏再辉煌,你再如何想要将它的后续做得更好,都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那个孩子不再属于你。

“更改整个游戏的世界观吧,我们不用蹭火焰纹章的热度。”

青智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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